虽然目前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但是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却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入法律,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珠法 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是多年来针对不同的安全生产问题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一些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有所差别。有的侧重解决一般的安全生产问题,有的侧重或者专门解决某一领域的特殊的安全生产问题。因此,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中,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普通法与特殊法之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两类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各有侧重,普通法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特殊法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但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殊法。据此,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三)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相关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十分丰富。从安全生产立法所确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法律规范看,可以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安全生产法》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其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领域的主要方面和基本问题。与其相对。《矿山安全法》是单独适用于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但就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整体而言,《矿山安全法》又是综合性法,各个矿种开采安全生产的立法则是矿山安全立法的单行法。如《煤炭法》既是煤炭工业的综合性法,又是安全生产和矿山安全的单行法。再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既是煤矿安全监察的综合性法,又是《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的单行法和配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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