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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法律法规高频考点:与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规定
2015年招标师考试将在11月1日-2日举行,广大考生要抓紧时间复习备考,网校为大家提供了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辅导资料,供大家学习参考。

与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规定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按照效力层级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等。

(1)法律

《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为建筑活动的监管、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完善、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等方面提供了系统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建筑活动开始进入系统法律管理的轨道。《建筑法》共计8章85条,包括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法律责任、附则。

《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行政法规

为了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类法律规范,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发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等。

(3)部颁规章

建设部主要发布的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2006年)等等。

9.4.2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融资管理(熟悉)

(1)政策法规介绍

国务院于2004年发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2004年)等等。

(2)项目投融资管理

审批、核准、备案三种方式。

1)项目备案与核准。

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为备案制。

2)项目审批与核准(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

发改委审批与核准: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内符合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报国务院备案。

国务院审批与核准:对于《目录》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批或核准的初步意见,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一)发展建设规划以外的项目;(二)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三)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但性质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四)有关方面意见不尽一致,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考虑仍有必要建设的项目;(五)国务院明确要求报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3)融资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鼓励发展多种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9.4.3工程建设的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该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建筑许可证的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政府对建筑市场实施宏观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1)施工许可的主体

我国《建筑法》所确认的施工许可的主体系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的条件

1)《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施工许可的期限(熟悉时限、延期、中止、重新办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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