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在实际工作中,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也分综合管理、现场检查、锅炉压力容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等科室、岗位,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要经常学习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法规标准的,因此,对相关的政策法规也就掌握得不好;
二是当前政策法规和教材中存在诸多如政策打架、表述混乱的问题。譬如,对重伤的判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规定:重伤指相当于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d的失能伤害。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则规定:重伤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1993)140号)规定: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还有特大事故的划分也是如此。如此政策打架的情况,确实让人无所适从。
三是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的编写,对相关内容没有进行很好的整理分类,基本是相关法规的简单组装,包括对一些政策打架的规定悉数列出,让人就像喝糊涂浆;在一些内容的表述上,前后内容衔接不好,条理性、逻辑性差;在一些定义的表述上,不规范,对一个应该答案明确的问题,在书中却有多种不同的答案,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在《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004版,下同)P41页,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列了7条职责;P44,又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为5条;P47,再次规定了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为4条;上述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各有不同,到底让人以哪个为准呢?对于有事故调查处理经验的人来说,还可以明辨出最好的。对于那些对此不曾熟悉的人来说,肯定是一头雾水了。
3.缺乏相关法规和专业知识 考生对安全法规标准及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得不好,在事故分析中也就很难分析得系统规范了。
4.实际经验的错位 有一些考生虽有实际经验,但是有些经验性的惯例行为却是不符合政策的,不知
不觉中带到了考场上。如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内严格调查处理、对外变换内容,统一口径,这种内外有别,常常使得对外公开的事故报告与实际内容有许多不符之处。如果将这些既有的工作经验不自觉地带到考场上,则自然不会取得好成绩。
5.主观题比客观题的难度要大 该科是唯一有主观题的一科,这对于考生的知识运用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诸如此类的问题,使应考者很难很好地掌握《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的复习,考试不通过也就不足为奇了。
为此,笔者将就此问题,根据自己多年的事故调查处理的经验和对相关政策法规的理解,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专门利用一个章节对《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进行简单化、条理化的讲解(详见第六章)。
责任编辑:南瓜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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