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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究竟“智”在何处?
摘要:智慧城市智到什么程度?当前,我国各地智慧城市建设如火如荼。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4个副省级以上城市、89%的地级及以上城市,47%的县级及以上城市,总计311个城市提出或在 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究竟智在何处

当前,我国各地智慧城市建设如火如荼。

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4个副省级以上城市、89%的地级及以上城市,47%的县级及以上城市,总计311个城市提出或在建智慧城市,涵盖大中小城市和东中西部区域。然而,纵观我国智慧城市建设,不难发现,目前成熟的城市运作机制尚未形成,这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智慧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智慧城市是什么,智慧城市到底需要智到什么程度?智慧城市运作机制究竟面临哪些挑战,又需要如何进行智慧城市运作机制创新?理性思考和研究这些问题,对突破我国智慧城市建设运营困境,促进智慧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智慧困境

缺乏专业能力强的智慧城市建设和运营主体。智慧城市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有一批实力雄厚、专业化服务能力强的智慧城市建设运营主体。目前这些主体主要有IBM、思科等跨国公司,本土企业数量不多,主要为电信运营商以及、太极计算机等IT服务商。国内多数企业转型智慧城市解决方案的时间不长,对政府,业主的意图领会不透,且一般仅专长于某一领域,对智慧城市产业链上下游资源集成能力较弱,市场竞争力普遍不高。

智慧城市项目服务属性和商业模式不清晰。当前,智慧城市建设多以面向大众的民生服务类项目为主。在这些项目的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一系列问题,如,哪些是公共产品,哪些是非公共产品;区分哪些项目费用该由政府承担,哪些由消费者承担;边界和标准尚不明晰。另外,哪些项目可以开展增值服务,开展何种增值服务,盈利点如何设计,这些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思考与探索。对于涉及信息安全、个人隐私的增值服务项目,主体该选择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仍有很大的争论。

市场的主体性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当前,我国智慧城市建设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投资,社会资本参与不多。一是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尚未形成。多方参与合作的平台缺乏,渠道不畅,很多企业无法参与。有的地方政府甚至特设职能部门负责智慧城市项目,如佛山东平新城的智慧城市项目由建委及其国有独资企业全权负责。二是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属性影响企业投资。当前,我国智慧城市率先建设的大多属于公益性、民生服务类项目。例如,城市基础数据库、公共信息交换平台、地下管线智能化改造等,这类非营利性项目不适合商业化运营,必须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建设运营。另外,有的智慧城市项目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收益风险高,在盈利不可预期的情况下,很多民营企业往往不敢贸然投资。

合理机制

确保资金充足需要创新多元化的投资模式。智慧城市覆盖信息基础设施、城市运行管理、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等多个领域,每个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和运维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少则上千万元,多则几百亿元,仅靠政府资金支持难以承担。我们估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在建智慧城市投资规模突破8000亿元,到2015年底将达10000亿元。因此,需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和运营模式,鼓励政府与企业共同投资、第三方服务外包、信息资源商业化增值开发,引导各类主体共同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才能使智慧城市步入长效发展的良性轨道。

规避项目管理风险需要专业IT集成商牵头建设。智慧城市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多系统之间的密切协作,建设运营过程中面临一系列管理风险。如,在建设期内,由于关联项目多,造成项目管理难度大等;在建设期后,由于管理部门不明确,致使运行管理困难等。此外,在项目运营期,一些由企业运营的公共服务类项目可能因政府监管不严而引起服务质量不合格或安全的问题。因此,需要以专业IT集成商牵头多家服务提供商参与的1+N模式进行建设,利益相关方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利益共同体,这样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确保项目在保质保量的基础上实现盈利。

提升项目自身造血功能需要创新商业模式。所谓商业模式,即一个完整的产品、服务和信息流体系,包括每一个参与者及其职责,以及每一个参与者的潜在利益和相应的收益来源和方式。如果商业模式设计不合理,则不能明确参与主体的权责和作用,也不能明确和划定参与主体的收益方式。在项目的建设运营过程中,很可能出现参与主体间相互推诿、利益冲突的现象,这势必会阻碍项目的顺利推行。因此,只有通过设计有效的商业模式,明确相关参与主体及其投资收益方式,满足各方利益诉求,才能确保智慧城市建设运营的顺利进行。

制定标准

评价智慧城市建设的信息化水平,需建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充分体现智慧城市绩效,调动各地建设智慧城市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在构建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系统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不应是指标和数据的简单堆砌,而应是一个安排科学、结构合理、逻辑严谨的有机整体。

可比性原则。指标的选择尽可能选取有共性的综合指标。尽量采用比例指标,兼顾采用数量指标;尽量采用普适性指标,兼顾采用特殊指标。

可操作性原则。选择指标应充分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和指标量化的难易程度,尽可能充分利用现有统计资料,保证评价工作的可实施性。

可扩展原则。由于智慧城市涉及众多领域,因此指标体系不宜过于强调完备性。对于暂时无法纳入体系的指标,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渐补充完善。

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思路如下:

选取指标。根据智慧城市的内涵确定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内容,并按照上述原则选取具体指标。指标全部选用能够从各类统计年鉴中可获得的数据,例如《全国电信业统计公报》、《中国信息年鉴》、《中国通信统计年鉴》等。

确定权重。采用以客观赋权为主、主观赋权为辅的方法。客观赋权法采用因子分析方法,依据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确定对总指标的贡献度赋予权重。为克服该方法无法准确把握指标意义的不足,可在利用专家评分法对指标权重的计算结果进行修正。

数据处理。对智慧城市评价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利用标准化数据和确定的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得到智慧城市发展指数。

验证与调整。指标体系确定后,可选择一些城市进行试评,发现指标体系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形成科学、全面、准确的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再将评价指标运用到实际评价工作中。

指标说明

一是基础设施类指标。光纤接入覆盖率、无线网络覆盖率和户均网络带宽,这三项指标反映了城市信息基础设施的发展水平,是城市未来建设的重要参考指标。智能电网技术和装备应用,智能电网引领了电网的未来发展方向,智能电网技术和装备应用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智慧城市建设的进程和绩效,该指标可以成为反映城市智慧程度的评价指标。

二是城市产业类指标。智慧产业研发经费支出,反映智慧产业的生产投入,主要包括研发活动人员工作,研发经费支出,研发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引进等。智慧产业占GDP比重,反映智慧产业对于城市经济发展总量的影响;智慧产业从业人员数,反映智慧产业对城市就业的影响;智慧产业年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反映智慧产业建设对于城市加快产业结构转型,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目标的推动作用;电子商务交易额,其交易额可作为产业升级的代表指标;万元GDP能耗,是体现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标志性指标。

三是城市服务和管理类指标。政府行政效能满意度,智慧的政府能够实现多部门集成和一站式服务,提高政府的服务效率,提高市民对政府的满意度。电子政务协同应用数量,协同运作是智慧城市的一个重要特征,协同应用的数量与覆盖面直接体现了智慧城市的服务能力。智慧公共服务应用普及率,包括医药卫生、城市管理、城市交通等多个方面。智慧服务建设资金投入额,智慧城市建设要吸引社会资本的投入,智慧服务建设是政府投入的重点。人口精准管理覆盖率,包括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特殊人口管理系统覆盖情况等。安全生产智能监管覆盖率,反映安全生产、食品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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