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确保项目实施的可持续性和项目经理责任、权利和利益的连贯性和可追溯性,在项目运作正常的情况下,应尽量保持项目经理工作的稳定性,组织不得随意撤换项目经理,特殊原因需要撤换项目经理时,如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项目经理违法、违纪等,必须进行审计。
(2)按照组织规定获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项目分阶段奖励。
(3)项目完成后,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效益分配条款经审计后给予受益或经济处罚。
(4)如果项目的各项指标和整个项目都达到既定的要求,应该在项目终审赢余时按利润比例提成予以奖励。
(5)在获得物质奖励之外,可获得评优表彰、记功、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6)项目经理所负责项目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可根据项目具体的情况,扣发全部项目奖金。如属个人责任,致使项目工期拖延、成本亏损或造成重大事故的,除扣发全部项目奖金外,可处以一次性罚款并下浮工资,性质严重者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建协[2005]10号文《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管理导则》对项目经理的利益做了以下规定:
1)按照组织有关规定获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及责任目标兑现奖,其具体实施办法由企业确定,或按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有关条款执行。
2)建设工程项目被评为国家鲁班奖及省部级和行业协会优质工程奖或相当于省部级和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项目管理奖项者,项目经理所在单位可推荐其参评全国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国际(工程)杰出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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