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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十二五”末力争使森林覆盖率达到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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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到“十二五”未,黑龙江省森林面积增加11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达到18.15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也将由“十一五”期间的45.2%升至47.3%。这是记者从30日在哈尔滨市召开的全省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会 到“十二五”未,黑龙江省森林面积增加11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达到18.15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也将由“十一五”期间的45.2%升至47.3%。这是记者从30日在哈尔滨市召开的全省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的。副省长吕维峰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限额采伐、凭证采伐是森林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我省“十二五”地方林业年森林采伐限额比“十一五”期间减少了119.5万立方米,减少16.2%,但限额的结构更加科学、合理。降低了主伐、天然林采伐、国有林采伐比重,加大了抚育采伐、人工林采伐、集体林采伐力度。全省绝大部分单位按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限额,把采伐方式和数量已落实到山头地块,首次实现了采伐限额与森林经营方案的统一,将彻底改变造林容易采伐难的现象。各地要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森林经营单位要依照上级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和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坚决制止无证采伐、越界采伐、异地采伐、“拔大毛”、超强度采伐等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会议要求,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是我国第一个中长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业要发展,必须有林地作保障。通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把现有的林地依法固定下来,把可用于发展林业的其他土地依法规划并落到实处,这是林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迅速开展工作。要以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契机,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结合人工现地调查,对本地的森林资源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摸清底数,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要遵循依法依规、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科学决策、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任务、目标,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要点》,以及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全面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确保质量。要广泛征求国土资源、财政、发展和改革、交通、水利、农垦等部门的意见,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力争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年底前完成县级规划编制任务。 会议强调,林地是林业的“家底”,是林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要把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做为“十二五”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一刻不能放松。要在编制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下达的“十二五”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实行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要严格把好审核、审批关,保障国家基础设施及公共建设使用林地,控制城乡建设使用林地,限制工矿开发占用林地,规范商业性经营使用林地,禁止国家发布的《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占用征收林地。要坚持专家评审制度,使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审批更加科学、规范。各地要克服困难,加大力度,尽快完成集体林权证的颁发工作。今后没有林权证一律不得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要切实加强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管理,除省林业厅批准的试点单位外,其他任何地方、任何单位都无权实施任何形式的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未经批准已经实施流转的,必须纠正,造成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和破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担保法和《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的通知》(财预[2010]437号),严禁地方政府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为抵押,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进行贷款,切实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同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把懂专业、懂技术、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森林资源管理队伍之中,配齐配强人员,并加强政治学习、专业培训,提高整体素质。要舍得投入,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优先解决森林资源管理所需的交通工具、通讯设施,满足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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