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深入开展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5〕4号)要求,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决定自即日起到年底,在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危大工程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有效遏制和防范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等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重点 突出整治以下5类危大工程: (一)基坑支护; (二)土方(隧道)开挖; (三)脚手架; (四)模板支撑体系; (五)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等。 三、整治内容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方案内容是否齐全有效,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施工单位在危大工程实施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是否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四)建设、监理单位履责情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在安全报监时提供危大工程清单;监理单位是否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是否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是否参加危大工程验收等。 四、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4年4月底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5月至7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及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中有关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检查的有关情况由相关单位和项目部填写相关表格,并存档备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5年8月至11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我部将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适时对部分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5年12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根据检查的有关情况,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行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检查,狠抓落实。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原则上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一次,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月一次的频次,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执法,严厉查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限期逐一整改到位;对施工现场未编制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等重大隐患,一律要求其停工整改。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专项行动与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有序推进。 (五)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总结、评估。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企业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积极引导各方参建主体扎实开展工作,力求取得实效。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2015年4月30日前,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分别于7月1日和10月1日前,年度总结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送至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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