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风险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建设工程某些风险的存在,或者不曾有意识地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风险发生后只好由自己承担。这样的风险自留就是非计划性的和被动的。导致非计划性风险自留的主要原因有:
(1)缺乏风险意识。这往往是由于建设资金来源与建设工程业主的直接利益无关所造成的,这是我国过去和现在许多由政府提供建设资金的建设工程不自觉地采用非计划性风险自留的主要原因。此外,也可能是由于缺乏风险管理理论的基本知识而造成的。
(2)风险识别失误。由于所采用的风险识别方法过于简单和一般化,没有针对建设工程风险的特点,或者缺乏建设工程风险的经验数据或统计资料,或者没有针对特定建设工程进行风险调查等等,都可能导致风险识别失误,从而使风险管理人员未能意识到建设工程某些风险的存在,而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就成为自留风险。
(3)风险评价失误。在风险识别正确的情况下,风险评价的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风险评价结论错误,如仅采用定性风险评价方法。即使是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也可能由于风险衡量的结果出现严重误差而导致风险评价失误,结果将不该忽略的风险忽略了。
(4)风险决策延误。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均正确的情况下,可能由于迟迟没有作出相应的风险对策决策,而某些风险已经发生,使得根据风险评价结果本不会作出风险自留选择的那些风险成为自留风险。
(5)风险决策实施延误。风险决策实施延误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原因,即行动迟缓,对已作出的风险对策迟迟不付诸实施或实施工作进展缓慢;另一种是客观原、因,某些风险对策的实施需要时间,如损失控制的技术措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保险合同的谈判也需要较长时间等等,而在这些风险对策实施尚未完成之前却已发生了相应的风险,成为事实上的自留风险。
事实上,对于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来说,风险管理人员几乎不可能识别出所有的工程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非计划性风险自留有时是无可厚非的,因而也是一种适用的风险处理策略。但是,风险管理人员应当尽量减少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的失误,要及时作出风险对策决策,并及时实施决策,从而避免被迫承担重大和较大的工程风险。总之,虽然非计划性风险自留不可能不用,但应尽可能少用。
2.计划性风险自留
计划性风险自留是主动的、有意识的、有计划的选择,是风险管理人员在经过正确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后作出的风险对策决策,是整个建设工程风险对策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风险自留决不可能单独运用,而应与其他风险对策结合使用。在实行风险自留时,应保证重大和较大的建设工程风险已经进行了工程保险或实施了损失控制计划。计划性风险自留的计划性主要体现在风险自留水平和损失支付方式两方面。所谓风险自留水平,是指选择哪些风险事件作为风险自留的对象。确定风险自留水平可以从风险量数值大小的角度考虑,一般应选择风险量小或较小的风险事件作为风险自留的对象。计划性风险自留还应从费用、期望损失、机会成本、服务质量和税收等方面与工程保险比较后才能得出结论。损失支付方式的含义比较明确,即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对所造成的损失通过什么方式或渠道来支付。
(二)损失支付方式 计划性风险自留应预先制定损失支付计划,常见的损失支付方式有以下几种:
(1)从现金净收人中支出。采用这种方式时,在财务上并不对自留风险作特别的安排,在损失发生后从现金净收人中支出,或将损失费用记人当期成本。实际上,非计划性风险自留通常都是采用这种方式。因此,这种方式不能体现计划性风险自留的计划性。
(2)建立非基金储备。这种方式是设立了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但其用途并不是专门针对自留的风险,其他原因引起的额外费用也在其中支出,例如,本属于损失控制对策范围内的风险实际损失费用,甚至一些不属于风险管理范畴的额外费用。
(3)自我保险。这种方式是设立一项专项基金(亦称为自我基金),专门用于自留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该基金的设立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每期支出,相当于定期支付保险费,因而称为自我保险。这种方式若用于建设工程风险自留,需作适当的变通,如将自我基金(或风险费)在施工开工前一次性设立。
(4)母公司保险。这种方式只适用于存在总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集团公司,往往是在难以投保或自保较为有利的情况下运用。从子公司的角度来看,与一般的投保无异,收支较为稳定,税赋可能得益(是否按保险处理,取决于该国的规定);从母公司的角度,可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资金运作,使这笔基金增值,也可再以母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对于建设工程风险自留来说,这种方式可用于特大型建设工程(有众多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或长期有较多建设工程的业主,如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三)风险自留的适用条件 计划性风险自留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应予以考虑:
(1)别无选择。有些风险既不能回避,又不可能预防,且没有转移的可能性,只能自留,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2)期望损失不严重。风险管理人员对期望损失的估计低于保险公司的估计,而且根据自己多年的经验和有关资料,风险管理人员确信自己的估计正确。
(3)损失可准确预测。在此,仅考虑风险的客观性。这一点实际上是要求建设工程有较多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满足概率分布的基本条件。
(4)企业有短期内承受最大潜在损失的能力。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可能在短期内发生最大的潜在损失,这时,即使设立了自我基金或向母公司保险,已有的专项基金仍不足以弥补损失,需要企业从现金收人中支付。如果企业没有这种能力,可能因此而摧毁企业。对于建设工程的业主来说,与此相应的是要具有短期内筹措大笔资金的能力。
(5)投资机会很好(或机会成本很大)。如果市场投资前景很好,则保险费的机会成本就显得很大,不如采取风险自留,将保险费作为投资,以取得较多的投资回报。即使今后自留风险事件发生,也足以弥补其造成的损失。
(6)内部服务优良。如果保险公司所能提供的多数服务完全可以由风险管理人员在内部完成,且由于他们直接参与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活动,从而使服务更方便,质量在某些方面也更高,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自留是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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