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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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发包。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2)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3)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4)工程施工阶段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没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5)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工程承揽。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2)勘察设计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工程承揽。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2)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3)质量检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承揽。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5.工程质量保修(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质量事故报告(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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