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性审查就是对章程内容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是否合理提出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要求;是否客观表述学校的办学层次、治理结构和发展目标;是否有利于学校长远发展等进行审查。适当性审查主要针对章程中的自定内容。所谓自定内容就是高校在法律框架内自由创设的条款。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上位法依据,对自定内容应主要从适当性角度进行审查。
对于自定内容,在审查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高校的自主决定权,只要不与法律、政策中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均应予以认可。对适当性审查的程度建议从以下三方面来把握:第一,是否符合高校办学实际。即章程中提出的办学定位、内部治理结构、内部管理体制等要符合实际。第二,是否可行。即章程中提出的管理办法、改革措施等具有可操作性。第三,是否有利于该校长远发展。即章程中提出的发展方向、战略目标、体制机制等对学校长远发展具有实际意义。
特色性不是审查章程时主要考虑的问题。实际上,特色性是一个比较难把握的概念,它包含哪些内容,难以具体界定。特色性实质上就是差异性,即与众不同。符合学校办学实际所体现的就是特色性。因为没有两所学校的管理体制、发展路径是完全一致的,其中的差异性就是一种特色。特色性是附着在章程条文之中的一种固有属性,不是创设的,也不是照搬的,每一份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章程都可以说是有特色的章程。
(三)规范性审查既要全面又要注意细节 规范性审查就是对章程的用语、表述、章节编排体例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查。章程是一份规范性文件,其用语、表述、章节编排各方面应达到以下标准:用语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章节编排清晰明了。
规范性审查要全面,对章程的每个部分都要进行审查,同时要注意细节性的表述、用词、标点等。审查不全面、不仔细将直接影响章程的制定质量并造成条文表述不清晰、用语不规范等问题,容易导致章程条款存在歧义,不利于执行,存在纠纷隐患。
(四)制定程序审查重点在于高校是否切实履行法定程序 制定程序审查就是对章程的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第三章章程制定程序的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按照该规定,制定章程的基本程序是成立起草机构、草拟、校内外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党委会讨论审定。制定章程要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和法定程序开展各项工作,让师生员工广泛参与,让章程制定过程成为凝聚共识、推进改革的过程。
履行法定程序是章程最终取得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章程文本,即使条文设计得再完善,也是无效的。故,审查章程的时候,除了查看起草说明相关记载,还要审查高校提交的制定程序佐证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必要时可以对高校师生员工进行随机访谈调研。
未完全履行法定程序的,可以要求高校补充履行相应程序后再报。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并且各个程序均获得通过的,制定程序审查应视为通过。
四、要结合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实际 章程是高教管理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章程中的制度安排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实际相吻合。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高教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尊重章程。教育部已经规定,章程与管理实际不一致的,除规章以上层级规范性文件外,优先执行章程。如果核准过程没有结合管理实际,经核准的章程条文与管理实际存在冲突,将造成下列后果:第一,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将受到质疑。核准前,没有认真审查章程,理顺章程与管理实际之间的关系。核准后,没有尊重章程,出台或采取与章程相矛盾的管理措施或管理办法。第二,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威性受到消极影响。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与章程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将得不到执行,有损其权威性。第三,引发行政争议。高校将以章程为依据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诉求,届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章程与管理实际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脸面无存。
因此,审查章程的同时要对教育行政部门规章以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日常管理办法和措施、工作程序等一并进行审查。对其中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如果发现管理实际中存在与章程不一致的,则应依据上位法进行认真研究,调整管理实际或修改章程,使二者相契合。这样才能尽量避免章程的执行与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实际相矛盾,避免发生上述不良后果。教育行政部门应以核准章程为契机,进行全面自我审查、流程再造,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意识,转变管理模式,为章程的贯彻执行打下基础。
五、重视与高校进行充分沟通 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准阶段须与高校进行充分沟通。第一,与高校进行沟通协商是依法行政的体现。现阶段,章程核准被纳入行政许可程序,采取行政审批的方式。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高校作为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沟通听取高校的意见和诉求。第二,与高校进行沟通协商是尊重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体现。章程是高校的自治法,制定章程是为了实现高校依章程自主办学。在核准过程中,与高校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听取、吸纳高校的意见,向高校说明修改的理由,就章程中的重大问题与高校达成共识,是尊重高校自主权的体现。第三,与高校进行沟通协商有利于加快推进章程建设工作。章程中某些重大事项的修改,还需要高校提交校内各有关机构审议后重新申报核准,及时做好沟通,有利于推动高校及时完善章程建设工作。第四,与高校进行沟通协商有利于章程的贯彻执行。通过充分沟通,就章程建设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有利于今后共同遵守,使章程建设取得实施效果:教育行政部门尊重章程、尊重办学自主权、转变管理模式;高校依章程自主办学。
教育行政部门调整确定举办者与学校权利义务关系、办学自主权范围,修改章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领导体制、内部决策机制、办学定位、办学方式等以及对一般事项的修改均应及时与高校做好沟通。
六、要建立审查工作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章程核准工作时还要建立监督和问责机制。明确核准机关内部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建立章程核准工作档案,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章程核准工作中的疏漏,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综上所述,章程核准审查工作关系教育行政部门的立法水平,为避免核准后发生章程相关行政争议,确保章程在行政纠纷中经受住考验,做好核准审查工作尤为重要。教育行政部门除了在思想上高度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外,在核准审查过程中应找全上位法依据、把握好审查的度、结合本部门管理实际并重视与高校进行充分沟通,最后还要建立审查工作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章程核准审查工作顺利完成,制定出合法、规范、科学的章程文本,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动高校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以构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治校、尊重章程,高校依章程自主管理的高等教育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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