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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高校章程核准审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摘要:随着教育部直属15所高校章程的核准发布及一校一章程目标的提出,高校章程核准工作成为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重点任务。核准章程前要对章程进行实质性审查,本文就如何完善这项审查工作提出六点建议。

  关键词:高校;章程;核准;审查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422(2014)10-0021-03

现阶段,教育部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正按照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下文简称《暂行办法》)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紧锣密鼓开展高校章程核准审查工作。高校章程核准工作应围绕章程建设目标,构建高质量的章程文本。本文就构建高质量的章程文本提出六点建议。

  一、高度认识章程核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一)章程文本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教育行政部门的立法水平

  章程核准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立法行为,经核准后的章程是一份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举办者、主管部门、高校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制定章程行为(包括草拟行为和核准行为)无疑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立法属性。核准不同于备案,需要对章程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章程中的不足、漏洞进行修正、完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修改并核准通过的文本方为章程的正式文本。文本质量高低所体现的是教育行政部门的立法水准。

  章程经核准后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社会大众、媒体的关注和监督;其他高校可能也会研究、学习、借鉴。如果其中存在重大疏漏,将是对教育行政部门立法水平的一个巨大否定,其依法行政能力、专业性、权威性将遭到质疑,同时也会误导其他学校的章程建设。

  (二)只有全面做好核准审查工作才能避免发生争议

  经核准后的章程是高教管理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法律效力高于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2号)的相关规定,如果今后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的某项规章以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与核准的章程内容不一致,将按照章程条文执行。如果章程条文中存在与相关规章以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地方,是执行章程的规定还是执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容易发生争议。一旦高校以经核准的章程为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将难以自圆其说。教育部已经规定优先执行章程,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专业性将受到影响并面临修订、废止。这将对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水平造成消极影响。

  (三)只有完善规范的章程文本才能经得起行政纠纷的考验

  章程将成为今后师生员工进行申诉、诉讼的依据,同时也是处理这些纠纷的依据。师生员工依章程进行投诉、申诉或学校依章程要求自主权,都将是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要面对和处理的问题。为此,在核准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应尽量查缺补漏,避免存在隐患,构建合法、规范的章程文本,使章程在未来的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经得起考验,避免朝令夕改,保持章程稳定性,使章程真正能够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制度保障。

  二、审查的上位法依据要全面

  章程的制定依据就是它的审查依据,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核心教育法律。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职业教育法为主要内容。二是高校治理机制相关文件。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为主要内容。三是师生权利保护相关文件。以教师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事业单位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主要内容。各大类下面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章程既要找到相关的上位法依据,更要找全,这样才能做好合法性审查。

  规章以上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只要跟章程条文相关都应列为章程的审查依据。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2号)规定,规章以上层级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阶要高于章程,是审查章程的重要依据。

  规章以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既是审查的依据,又是审查的对象。一方面要以这些文件为依据认真审查章程中是否存在与其相冲突的地方,另一方面要审查这些文件是否与上位法相符。

  三、把握好审查的程度

  (一)严格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前沿理念完善高校章程核准审查工作的几点建议合法性审查就是对章程是否符合上文所述的上位法依据进行审查。该审查主要针对章程中的法定内容。这些内容必须严格依法制定,不允许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如果有相抵触的情形,高校必须修改。内容合法是对一份合格章程的基本要求,合法性审查是审查章程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最专业、最严肃、最机械、最没有自由度的一步。审查者首先要找到相关上位法依据,然后查看章程条文是否与该依据相冲突,提出修改意见。

  (二)适当性审查重在把握好审查的度

  适当性审查就是对章程内容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是否合理提出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要求;是否客观表述学校的办学层次、治理结构和发展目标;是否有利于学校长远发展等进行审查。适当性审查主要针对章程中的自定内容。所谓自定内容就是高校在法律框架内自由创设的条款。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上位法依据,对自定内容应主要从适当性角度进行审查。

  对于自定内容,在审查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高校的自主决定权,只要不与法律、政策中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均应予以认可。对适当性审查的程度建议从以下三方面来把握:第一,是否符合高校办学实际。即章程中提出的办学定位、内部治理结构、内部管理体制等要符合实际。第二,是否可行。即章程中提出的管理办法、改革措施等具有可操作性。第三,是否有利于该校长远发展。即章程中提出的发展方向、战略目标、体制机制等对学校长远发展具有实际意义。

  特色性不是审查章程时主要考虑的问题。实际上,特色性是一个比较难把握的概念,它包含哪些内容,难以具体界定。特色性实质上就是差异性,即与众不同。符合学校办学实际所体现的就是特色性。因为没有两所学校的管理体制、发展路径是完全一致的,其中的差异性就是一种特色。特色性是附着在章程条文之中的一种固有属性,不是创设的,也不是照搬的,每一份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章程都可以说是有特色的章程。

  (三)规范性审查既要全面又要注意细节

  规范性审查就是对章程的用语、表述、章节编排体例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查。章程是一份规范性文件,其用语、表述、章节编排各方面应达到以下标准:用语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章节编排清晰明了。

  规范性审查要全面,对章程的每个部分都要进行审查,同时要注意细节性的表述、用词、标点等。审查不全面、不仔细将直接影响章程的制定质量并造成条文表述不清晰、用语不规范等问题,容易导致章程条款存在歧义,不利于执行,存在纠纷隐患。

  (四)制定程序审查重点在于高校是否切实履行法定程序

  制定程序审查就是对章程的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第三章章程制定程序的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按照该规定,制定章程的基本程序是成立起草机构、草拟、校内外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党委会讨论审定。制定章程要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和法定程序开展各项工作,让师生员工广泛参与,让章程制定过程成为凝聚共识、推进改革的过程。

  履行法定程序是章程最终取得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章程文本,即使条文设计得再完善,也是无效的。故,审查章程的时候,除了查看起草说明相关记载,还要审查高校提交的制定程序佐证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必要时可以对高校师生员工进行随机访谈调研。

  未完全履行法定程序的,可以要求高校补充履行相应程序后再报。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并且各个程序均获得通过的,制定程序审查应视为通过。

  四、要结合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实际

  章程是高教管理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章程中的制度安排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实际相吻合。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高教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尊重章程。教育部已经规定,章程与管理实际不一致的,除规章以上层级规范性文件外,优先执行章程。如果核准过程没有结合管理实际,经核准的章程条文与管理实际存在冲突,将造成下列后果:第一,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将受到质疑。核准前,没有认真审查章程,理顺章程与管理实际之间的关系。核准后,没有尊重章程,出台或采取与章程相矛盾的管理措施或管理办法。第二,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威性受到消极影响。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与章程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将得不到执行,有损其权威性。第三,引发行政争议。高校将以章程为依据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诉求,届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章程与管理实际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脸面无存。

  因此,审查章程的同时要对教育行政部门规章以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日常管理办法和措施、工作程序等一并进行审查。对其中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如果发现管理实际中存在与章程不一致的,则应依据上位法进行认真研究,调整管理实际或修改章程,使二者相契合。这样才能尽量避免章程的执行与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实际相矛盾,避免发生上述不良后果。教育行政部门应以核准章程为契机,进行全面自我审查、流程再造,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意识,转变管理模式,为章程的贯彻执行打下基础。

  五、重视与高校进行充分沟通

  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准阶段须与高校进行充分沟通。第一,与高校进行沟通协商是依法行政的体现。现阶段,章程核准被纳入行政许可程序,采取行政审批的方式。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高校作为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沟通听取高校的意见和诉求。第二,与高校进行沟通协商是尊重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体现。章程是高校的自治法,制定章程是为了实现高校依章程自主办学。在核准过程中,与高校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听取、吸纳高校的意见,向高校说明修改的理由,就章程中的重大问题与高校达成共识,是尊重高校自主权的体现。第三,与高校进行沟通协商有利于加快推进章程建设工作。章程中某些重大事项的修改,还需要高校提交校内各有关机构审议后重新申报核准,及时做好沟通,有利于推动高校及时完善章程建设工作。第四,与高校进行沟通协商有利于章程的贯彻执行。通过充分沟通,就章程建设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有利于今后共同遵守,使章程建设取得实施效果:教育行政部门尊重章程、尊重办学自主权、转变管理模式;高校依章程自主办学。

  教育行政部门调整确定举办者与学校权利义务关系、办学自主权范围,修改章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领导体制、内部决策机制、办学定位、办学方式等以及对一般事项的修改均应及时与高校做好沟通。

  六、要建立审查工作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章程核准工作时还要建立监督和问责机制。明确核准机关内部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建立章程核准工作档案,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章程核准工作中的疏漏,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综上所述,章程核准审查工作关系教育行政部门的立法水平,为避免核准后发生章程相关行政争议,确保章程在行政纠纷中经受住考验,做好核准审查工作尤为重要。教育行政部门除了在思想上高度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外,在核准审查过程中应找全上位法依据、把握好审查的度、结合本部门管理实际并重视与高校进行充分沟通,最后还要建立审查工作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章程核准审查工作顺利完成,制定出合法、规范、科学的章程文本,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动高校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以构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治校、尊重章程,高校依章程自主管理的高等教育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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