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收取了业主的管理费,却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致使业主家中失窃。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起因物业管理疏漏导致住户失窃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由湘阴精密物业公司赔偿业主何女士夫妇30的失窃损失3510元。【案情回放】何女士夫妇是湘阴县精密现代城小区的业主。2010年7月21日,何女士向湘阴精密物业公司缴纳了自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的物业费609元。2010年7月27日上午,怀孕的何女士出现分娩前兆,家人连忙将其送往湘阴县康复医院分娩。下午7时许何女士的父亲回家取东西时,发现家中大门敞开,挂在客厅的液晶电视不见踪影,房间里的衣服等物品翻得乱七八糟,一片狼藉。何父马上意识到:“家中很可能被盗了”,于是立即报警,湘阴县公安局的干警到达现场后做了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由于现场留下的线索有限,该盗窃案至今尚未侦破。【法院说法】盗窃案发生之后,何女士家人找到物业管理处,要求物业管理处赔偿损失。但是由于双方对于过错程度的认定及损失金额的确定存在较大的分歧,最终未能协商一致。于是,何女士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请求法院给个说法。何女士认为,被告物业公司收取了业主的管理费,却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致使业主家中失窃,所以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调查了解,案发前精密物业公司所管理的精密现代城小区15栋至21栋之间靠西边围墙有一段缺口案发后已修复,物业公司没有对这一段缺口进行修复,而且,物业公司的保安也未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管理,从而推定物业公司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被告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没有过错。何女士的损失,应该由犯罪嫌疑人也就是小偷来承担,而不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何女士依约按时向精密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住户的财产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但是精密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小区内围墙有损坏时,既没有派人及时修复也没有派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而且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和人员没有进行适当的管理,门岗值勤形同虚设,其工作存在重大疏漏,对何女士家中财物被盗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过错,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宣判后,精密物业公司不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岳阳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该案尘埃落定。【案情分析】第一,双方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这一点是双方认同的,这一点也正是法院据以判定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假设,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那么何女士就不能以此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既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就没有合同约定的所谓“保管”义务,既然没有义务,当然谈不上责任。那么,对于何女士的损失,就只能直接由小偷来赔偿了。至于小偷能否被抓到,那是后话。第二,在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被告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在此类案件中,物业公司一般通过构筑两道防线来达到免除、减轻赔偿责任的目的。第一道防线就是辩解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是小偷,业主应该在案件侦破时向犯罪嫌疑人主张赔偿。假如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物业公司无法继续坚持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失守第一道防线时,它马上退到第二道防线,继续抵抗:在赔偿数额上做文章。也就是说,退一步来讲,就算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那也不是你业主说赔偿多少就多少的。首先你业主必须证明自己受到了多大的损失,然后再根据物业公司在此案中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承担多大份额的赔偿。而界定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不是业主说了算的,是法院根据案子的实际情况断定的。这就是物业公司的第二道防线。在这一道防线中,业主面临两个巨大的障碍:一、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到底有多大,这一举证有相当大的难度,一般人很难证明案发时自己家里藏有多少财物并且在案发时丢了多少。二、影响法官内心的天平,让这把天平尽量往自己一方倾斜。要做到这一点同样很难,因为法官为了减少案子上诉率,通常会小心翼翼地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利益。轻微的倾向一方,意味着必然以牺牲另一方的利益为前提,同时更意味着案子被上诉到上级法院的几率在提高。正是基于原告方业主面临举证的巨大压力,为了平衡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显示公平,法院往往只要求原告方初步证明自己的损失即认为原告完成了举证义务。如果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数额有异议的,被告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异议。举个例子,业主拿出案发前几天从银行提出现金5万元的提款回单以及记载有损失现金5万元的派出所报案笔录,以证明自己损失了现金5万元。那么,如果被告认为原告损失的没有这么多,只有损失了现金2万元,那么被告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这一主张。否则,法院一般会按物业公司的过错承担分担这5万元的部分损失。第三,在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的过错比较明显。从法院调查的结果来看,被告疏于防范,在小区围墙出现缺口后不闻不问,对进出小区的人员和车辆也没有适当的管理,值勤门岗更是形同虚设,由此推定被告存在过错。根据该过错的程度,法院认定被告应分担原告的损失的30%。在界定过错程度及厘定赔偿比例上,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也不意味着法官就可以天马行空随意为之。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中,我们观察到在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法院一般判决其承担的赔偿额度在10%一30%之间。但是,就算物业公司没有过错,法院也会出于平息事件、息事宁人、共建和谐社会考虑,要求物业公司给予“弱势”的原告一定金额的经济支援,双方调解完事。【案例启示】尽管因盗窃引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最终进入诉讼程序的数量远比盗窃案件少,尽管业主作为原告就此类纠纷进行诉讼可能面临较大的困境,尽管物业公司最终承担的赔偿数额比业主的实际损失要小,但这些都不能成为我们工作麻痹大意或者心存侥幸的理由。为了防止盗窃案件的发生,物业公司在日常的工作中仍然必须时时提高警惕,做足安全防范措施,坚持完整、详细地记录每天的巡查、值岗情况。同时,也应该未雨绸缪,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存巡逻登记、来访登记等与安防制度相关的资料,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及时提供证据,减轻自己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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