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旅游供给和需求的角度来看,旅游营销渠道的基本功能是:将满足不同旅游需求的不同团队旅游产品转变为旅游者所需要的有现实意义的旅游组合,即通过旅游营销渠道,根据旅游者的现实旅游需要,对旅行社生产的团队旅游产品进行组合搭配,为旅游者设计旅游消费方案,满足旅游者的旅游需求并使之消费效用最大化。因此,旅游营销渠道扮演着一个撮合旅游供给和旅游需求的重要角色。 旅游营销渠道的功能主要有: (1)沟通旅游信息。 (2)促销。其主要工具有:直接邮件、印刷媒体、广播媒体、电话营销、国际互联网与在线服务等。 (3)接触。寻找潜在的旅游者并与之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 (4)配合。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旅游者的需求。 (5)双向选择。 (6)实际购销。即购买和销售的功能,就旅游经纪人而言,是代表旅游者选择、评价和购买其团队旅游产品;而对于其他营销渠道的成员而言,就是销售团队旅游产品。 (7)资金融通。 (8)风险承担。 一、旅行社团队旅游产品销售的现状与解决的问题 按照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旅行社的产品销售,仅仅局限在借助具有中间商性质的旅行社来完成以上功能。由于我国的旅行社并没有完成自己生产团队旅游产品自己销售的框架结构,即没有建立起具有全国规模的营销分支机构网络,所以,我国旅行社目前首要解决的是先行建立起自己的营销渠道,然后再发展旅游中间商分销自己的团队旅游产品。新《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立法本意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 目前,我国没有对生产、销售团队旅游产品的旅行社进行划分,而是所有的旅行社都可以生产团队旅游产品,都可以通过自己的营销渠道或旅游中间商渠道销售其产品,这种模式的结果是,大旅行社不大,小旅行社更小,批发零售体系不能有效的建立。 鼓励大旅行社一方面从事各种团队旅游产品的生产,另一方面鼓励大旅行社按照新条例放开设立分支机构的政策,建立其庞大的属于自己可控的营销渠道,既是新条例的立法宗旨,也是中国旅行社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个行业如果没有龙头企业,是很难想象他会怎么发展。 鼓励地接社成为团队旅游产品的生产商,这是实现团队旅游产品标准化、流程化、批量化、规模化的基本条件。将组团社定位为团队旅游产品的生产者不利于团队旅游产品的规模化生产销售。 建立团队旅游产品+大交通的组合模式,即地接社专业生产团队旅游产品,中间商和零售商专业销售并解决大交通的经营模式。 建立团队旅游产品委托代理销售模式,地接社为被代理人,中间商和零售商为代理人,将责任明确划分。 设立旅游经纪人(旅行社)制度,重点解决团队旅游产品从旅游客源地到旅游目的地的大交通票务问题。旅游经纪人如同有形商品的物流系统的经营者一样,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代订各种交通客票。由于旅游经纪人的介入,使得旅游者与客运经营者形成直接的客运合同关系。 设立旅游中介人制度,逐步建立以销售团队旅游产品为中介的旅游代理人制度和旅游经纪人制度。旅游代理人分为旅游专业代理人、旅游兼业代理人,这是旅行社业迫切要解决的业内委托和业外委托招徕旅游者的一种有效途径。 旅游代理人是根据旅行社(主要为地接社)的委托,向旅行社收取佣金,并在旅行社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团队旅游产品销售业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旅游代理组织包括专门从事旅游代理业务的旅游专业代理人(旅行社)和兼营旅游代理业务的旅游兼业代理人。旅游专业代理人分为旅游专业批发代理人、旅游专业零售代理人和旅游专业个人代理人(即现在流行的旅游咨询师)。旅游兼业代理人分为旅游兼业批发代理人和旅游兼业零售代理人。旅游专业批发零售代理人必须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兼业代理人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游专业批发代理人是指根据旅行社(地接社)的委托,向旅行社收取佣金,并在旅行社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批发团队旅游产品销售业务并为零售旅行社提供大交通票务的旅行社,这类代理人一般只与零售旅行社合作,不与旅游者直接联系。 旅游专业零售代理人是指根据旅行社(地接社)或专业批发代理人的委托,向旅行社或专业批发代理人收取佣金,并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零售团队旅游产品销售业务的旅行社,这类代理人只与旅游者直接联系。 旅游专业个人代理人(旅游咨询师)是指根据旅行社委托,向旅行社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旅行社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团队旅游产品业务的个人。旅游专业个人代理人(旅游咨询师)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备案的从业资格证。旅游专业个人代理人,一般不是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与旅行社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 旅游兼业代理业务是指旅游兼业代理组织在从事自身主业的同时,接受旅行社的委托,在旅行社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团队旅游产品销售业务,并向旅行社收取旅游代理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旅游兼业代理人从事旅游兼业代理业务,应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游兼业代理人分为旅游兼业批发代理人和旅游兼业零售代理人。 旅游兼业批发代理人是指自己在从事自身主业的同时,根据旅行社(地接社)的委托,向旅行社收取佣金,并在旅行社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批发团队旅游产品销售业务并可以为兼业零售代理人提供大交通票务的组织。这类代理人一般只与兼业零售代理人合作,不与旅游者直接联系。 旅游兼业零售代理人是指根据旅行社(地接社)或兼业批发代理人的委托,向旅行社或兼业批发代理人收取佣金,并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零售团队旅游产品销售业务的组织,这类代理人只与旅游者直接联系。 旅行社应当优先发展经营范围为全国的法人企业为旅游兼业代理人,并在其分支机构中开展旅游兼业批发零售代理活动。在这类兼业代理人中销售团队旅游产品是旅行社快速增加收入的捷径,比如可以在银行系统、保险公司、移动公司、国美电器、中石油等具有全国分支机构的企业分销团队旅游产品。 本文中的旅行社,包括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旅游兼业代理组织,包括其在全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旅游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按照法律规定,旅游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旅行社承担。 旅游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旅游合同,由旅行社承担责任,但旅行社可以依法追究越权旅游代理人的责任。这是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在旅游合同中的应用。 旅行社对所委托的旅游兼业代理组织负有管理责任。旅游兼业代理组织根据旅行社的授权代为办理团队旅游产品销售业务的行为,由旅行社承担责任。旅游兼业代理组织为旅行社代为办理团队旅游产品销售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旅游者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旅行社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旅游兼业代理组织的责任。 旅游经纪人是基于旅游者或委托人的利益,接受旅游者或委托人的委托,使其与吃、住、行、游、购、娱、导游公司、旅行社、保险公司等经营者提供中介服务,并由这些经营者或者旅游者支付佣金的组织或个人。 可以从事旅游经纪人业务的有:旅行社、非旅行社组织和个人。 旅游经纪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所以,旅游经纪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已设立了旅游经纪人制度。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就是专门对旅游经纪人经营范围的规定,只不过这里的旅游经纪人指的是旅行社。 旅游经纪人(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1)以订立旅游合同为目的,为旅游者或委托人拟定旅游方案、办理旅游事项的手续; (2)以订立旅游合同为目的,为旅游者或委托人提供出行计划和方案、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3)接受旅游者或委托人的委托,为其与吃、住、行、游、购、娱、会议公司、导游公司等签订各种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4)接受旅游者或委托人的委托,向有关责任人投诉、索赔、仲裁和诉讼。 这里的旅游经纪人,包括旅行社、非旅行社组织和个人。这里的委托人,既包括旅游者,还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等单位和个人。 本文中的旅游经纪人,仅指由生产团队旅游产品的旅行社向旅游经纪人支付佣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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