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完成了各自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与比较后进行打分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完成评标报告工作。汇总完成后,有一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汇总后的结论,提出在听了其他成员介绍的情况后,需要重新核对一下自己的打分结果,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给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一份空白表格,以便其对投标文件重新进行评审。为此,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预其评标活动,于是就是否重新发放评标表格,征求了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评标委员会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1种意见:依据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承担个人责任,既然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最终的评标结论,可以向这部分成员重新发放评标用表格,然后再重新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而不能要求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审。
第2种意见:依据《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有权利决定评标的方式与方法,因为对评标结论依法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所以应通过举手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发放空白表格。
最后,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委员会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举手表决是否发放空白表格,进行重新评审。超过三分之二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从新发放空白表格,招标代理机构于是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了空白表格,评标委员会重新对该项目进行了评审和比较,推荐了中标候选人,签署了评标报告。
[问题] (1)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评标组织程序是否有问题?为什么?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两种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你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会怎样处理?
[考查]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规定,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2)商务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对综合分数计算汇总后重新打分的规定。
[分析]依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这种评审是一次性的,即在评标结果出台前,评标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应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最后才能进行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完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四十三条又进一步规定,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商务部在2007年10月10日专门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其中第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在综合分数计算汇总后重新打分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组织程序存在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的地位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一条规定的错误理解,导致了其违规组织评标活动。在评标汇总结果出台后,无论是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还是某个、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审,均违反了法律赋予其独立评审的职责,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在评标结果汇总后,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讨论是否重新发放表格,也没有权利要求评标委员会就此事进行投票。
(2)本案评标委员会的两种意见,无论是第1种意见还是第2种意见,均违背了法律法规赋予评标委员会的职能,即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这种评审是一次性的,即在评标结果出台前,评标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应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最后才能进行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完成评标报告。本案同时违反了商务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即评标委员会在综合分数计算汇总后不得重新打分,否则当次评标结果无效的规定。
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是否重新进行评审的做法是一种越权行为,违法了法律赋予其的权利与义务。
(3)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正确的做法应是要求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在其上签字,进而完成整个评标活动,而不能许可评标委员会修改已经完成的评标结论,否则就形成了对已经列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歧视,违背了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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