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砌体工程施工的基本规定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21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l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9.砌筑砂浆的质量要求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凡在砂浆中掺人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70.砌砖工程的要求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71.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要求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规范的有关规定。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质量要求和验收规定
72.原材料及成品进场的要求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73.钢结构焊接工程的要求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
74.紧固件连接工程的要求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扣,其中允许有1096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应保持于燥、整洁,不应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疤、氧化铁皮、污垢等,除设计要求外摩擦面不应涂漆。
高强度螺栓应自由穿入螺栓孔。高强度螺栓孔不应采用气割扩孔,扩孔数量应征得设计同意,扩孔后的孔径不应超过1.2d(d为螺栓直径)。
螺栓球节点网架总拼完成后,高强度螺栓与球节点应紧固连接,高强度螺栓拧入螺栓球内的螺纹长度不应小于1.0d(d为螺栓直径),连接处不应出现有间隙、松动等未拧紧清况。
77.工程建设标准类别与管理
(1)工程建设标准按发布部门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2)工程建设标准按执行程度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3)工程建设标准按标准内容可分为:设计类、勘察类、施工质量验收类、鉴定加固类、工程管理类
78.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式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认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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