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资料: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
1.0.4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3.1.6受潮易变质的耐火材料(如镁质制品等),不得受潮。 3.1.7不定形耐火材料、结合剂和耐火陶瓷纤维及制品,必须分别保管在能防止潮湿和污脏的仓库内,并不得混淆。 有防冻要求的材料,应采取防冻措施。 3.2.9耐火砌体和隔热砌体,在施工过程中,直至投入生产前,应预防受湿。 3.2.11湿砌砌体的所有砖缝中,泥浆应饱满,其表面应勾缝。干砌底和墙时,砖缝内应以干耐火粉填满。 3.2.12不得在砌体上砍凿砖。 砌砖时,应使用木锤或橡胶锤找正,不应使用铁锤。 泥浆干涸后,不得敲击砌体。 3.2.20留设的膨胀缝应均匀平直。缝内应保持清洁,并按规定填充材料。 3.2.37具有拉钩砖或挂砖的炉墙,除砖槽的受拉面应与挂件靠紧外,砖槽的其余各面与挂件间应留有活动余地,不得卡死。 3.2.40圆形炉墙不得有三层重缝或三环通缝,上下两层重缝与相邻两环的通缝不得在同一地点。 圆形炉墙的合门砖应均匀分布。 3.2.42拱胎及其支柱所用材料,应满足拱胎的支撑强度及安全要求。 3.2.46拱脚砖应紧靠拱脚梁砌筑。当拱脚砖后面有砌体时,应在该砌体砌完后,才可砌筑拱或拱顶。 不得在拱脚砖后面砌筑隔热耐火砖或硅藻土砖。 注:隔热耐火砖拱顶的拱脚砖后面,可砌与拱顶相同材质的砖。 3.2.50拱和拱顶必须从两侧拱脚同时向中心对称砌筑。砌筑时,严禁将拱砖的大小头倒置。 3.2.54不得使用砍掉厚度13以上的或砍凿长侧面使大面成楔形的锁砖。 3.2.57吊挂砖的主要受力处不得有裂纹。 3.2.61在镁质吊挂拱顶的砖环中,砖与砖之间应插入销钉和夹入钢垫片,不得遗漏或多夹。 销钉的直径和长度,钢垫片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得做成正公差。钢垫片的穿销孔不得做成负公差。 钢垫片应平直,没有扭曲和毛刺。 3.2.64拆除拱顶的拱胎,必须在锁砖全部打紧,拱脚处的凹沟砌筑完毕,以及骨架拉杆的螺母最终拧紧之后进行。 3.2.81每砌完一层砖格子后,应停置24h.当温度高于20℃时,可停置16h.在泥浆凝结时期内,砌体不应受到振动。在砌筑上层砖格子时,应在下层铺设踏板。 4.1.3在施工中不得任意改变不定形耐火材料的配合比。不应在搅拌好的不定形耐火材料内任意加水或其他物料。 4.2.2浇注用的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支模尺寸应准确。并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变形。 模板接缝应严密,不漏浆。对模板应采取防粘措施。 与浇注料接触的隔热砌体的表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4.2.10不承重模板,应在浇注料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受损坏或变形时,才可拆除;承重模板应在浇注料达到设计强度70%之后,才可拆除。 热硬性浇注料应烘烤到指定温度之后,才可拆模。 4.3.12炉顶合门处模板,必须在施工完毕停置24h以后才可以拆除。用热硬性可塑料捣打的孔洞,其拱胎应在烘炉前拆除。 6.2.6炭砖必须在制造厂内进行预组装。预组装后的炭砖应按顺序编号,并记入预组装图中。6.3.11砌筑砖格子以前,必须检查炉箅子和支柱。炉箅子上表面的平整误差,用拉线法检查时,不应超过5mm.炉箅子格孔中心线与设计位置的误差,不应超过3mm.7.1.2焦炉砌筑必须在工作棚内进行。工作棚尺寸应满足安装作业平台和护炉设备的要求。 7.1.9所有砖缝均应泥浆饱满和严密。无法用挤浆法砌筑的砖,其垂直缝的泥浆饱满度不应低于95%。砌筑过程中必须认真勾缝,隐蔽缝应在砌筑上一层砖以前勾好,墙面砖缝必须在砌砖的当班勾好。蓄热室和炭化室的墙面砖缝应在最终清扫后进行复查,对不饱满的砖缝,应予补勾。 7.1.36炭化室跨顶砖除长度方向的端面外,其他面均不得加工。跨顶砖的工作面,不得有横向裂纹。 7.1.49同一炭化室的机、焦侧干燥床和封墙,不得同时拆除。 8.1.1转炉、电炉、混铁炉和混铁车,必须在炉壳安装和试运转合格后,才可开始砌筑。 砌筑应在炉子的正常位置(非倾斜的)下进行。 砌筑前转动装置应固定,其电源应切断。 8.2.9活炉底与炉身的接缝处的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活炉底水平接缝处靠炉壳和工作面应用浓的镁质耐火泥浆,中间应用与炉衬材质相适应的材料铺填平整均匀。并必须试装加压,经检查合格后,才可正式上炉底;2安装活炉底时,炉身必须放正,炉底必须放平,并应保证有足够压力能将炉底和炉身顶严。接缝时必须将所有的销钉敲紧。并应将销钉焊接牢固;3活炉底垂直接缝时,在炉底对接完后,必须将接缝内的填料仔细地捣实;4接缝料未硬化前,炉体不得倾动。 9.2.10步进式(或推钢式)连续加热炉砌筑之前,其水冷梁系统必须做水压试验和试通水。步进式加热炉,其步进梁系统应做试运转。 10.3.5当炉顶采用耐火浇注料现场浇注时,必须对炉墙、炉底采取防水措施。 10.6.10风眼区填料必须捣实。 10.6.13砌完而未经烘烤的炉体,不应随意转动。 12.3.7砌完的炉盖,应采用专门的吊架搬运。搬运时,炉盖受力应均匀,砌体不得松动。 13.1.11砌筑完前墙拱、分隔装置等第一层拱后,必须先将拉杆的螺母拧紧,才能砌筑上层拱。窑拱的支撑拱、前墙拱和分隔装置等的上层拱不得比第一层拱砌得紧。 13.3.9熔化部、澄清部和冷却部窑拱砌筑完毕后,应逐渐和均匀地拧紧各对立柱间拉杆的螺母,使拱顶逐渐拱起。用来检查拱顶中间和两肋上升、下沉的标志,应先行设置。 必须在窑拱脱离开拱胎,并经过检查未发现下沉、变形和局部下陷时,才可拆除拱胎。 13.4.2在拆除桥砖拱胎前,必须拧紧立柱间拉杆的螺母和顶丝。 13.4.7锡槽槽底砖固定前,必须仔细检查锚固件与底部钢板连接是否牢固。 15.2.4拱脚砖应彼此靠紧。拱脚砖后面的砌体应与金属箍顶紧、砌严。 18.0.7通过砌体的水冷壁集箱和管道以及管道的滑动支座,不得固定。 20.0.4工业炉在投入生产前,必须烘干烘透。 烘炉前,应先烘烟囱和烟道。 20.0.10工业炉烘炉必须按烘炉曲线进行。烘炉过程中,应测定和绘制实际烘炉曲线。 烘炉时,应做详细记录。对所发生的一切不正常现象,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注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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