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接收应注意的事项 | ||||||||||||||||
接收时间:明确截止和接收时间 招标采购单位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的投标文件。为了不影响招标采购单位的正常工作和保证投标文件的安全性,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定期限的投标文件接收时间,但该时间应足以保证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能够顺利地接收每一个供应商的投标。 接收地点: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 投标文件的接收地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相一致,招标采购单位不得随意进行变更。如果确实发生了意外情况,需要变更接收地点的,应至少于投标截止时间三天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由于招标采购单位的办公地址和投标文件的接收地址可能不一致,因此,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更正公告中列明详细的接收地址,否则,将可能引起供应商投标的延误,给招标工作的准备和组织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接收程序:检查密封并登记 招标采购单位接收供应商投标时,首先应核对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是否按规定的金额和方式交纳。供应商以电汇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应请供应商出示相应的电汇凭证;有的项目投标保证金数额较大,不方便收取现金的,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并请供应商提前到银行办理现金缴款手续;招标文件规定按不同的分包收取不同投标保证金的,应详细核对所投分包和投标保证金是否相符。 其次,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一律不得接收,否则在开标时会遇到麻烦,投标文件的封袋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善意地予以提醒;一个招标项目分包较多的,应与供应商详细核对所投分包的具体情况。 再次,供应商未在开标现场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采购单位接收投标文件后,应向投标人出具接收凭据,注明投标人名称和标书编号,并派专人负责保管。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现场接收投标文件的,笔者认为,没必要再给供应商出具接收投标文件的凭据。 最后,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后,招标采购单位应要求供应商进行登记,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通知到供应商。 迟到处理:不允许参与投标 供应商由于通过邮寄出现延误或因为其他原因耽搁,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采购单位的,招标采购单位一律不得接收其投标。对于通过邮寄延误的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原封不动地退还给供应商。 修改处理:改后文件为准 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相关的修改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编制、签署、密封等要求进行,并在封袋上加注修改字样,同样,投标文件也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采购单位。 对于需要修改的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不退还已收到的投标文件,只须再接收供应商的修改文件即可。评标时,修改文件与原先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文件为准。 撤回处理: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 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撤回其投标文件,对于招标采购单位同意撤回的投标文件,开标时将不予开封。 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将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与开标衔接:提前预知申请审批 招标采购单位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必须注意投标供应商的数量,尤其在分包比较多的情况下,在投标截止时间已到时,如果发现有分包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应立即终止对相关分包的招标活动,对相关分包不予开标,但满足三家供应商的其他分包仍可以继续开标。 终止招标的相关分包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继续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请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内容的证明,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招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继续采购。 前沿探讨:不可抗情形以人为本 笔者曾经组织过一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和评审活动,在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可抗力的情形之一:由于大雾天气,某外地供应商在投标截止的前一天就开始向招标采购单位所在地出发,但在公路上被大雾堵了一夜,造成正常情况下几个小时的路程,第二天早上还未能到达目的地,导致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比投标截止时间约迟到半个小时。由于天气情况所有投标供应商和相关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都知道,招标采购单位在征求所有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将投标截止时间延长了半个小时,使该供应商获得了投标机会。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天内不允许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但笔者认为,如果确实遇到不可抗力情形,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招标采购单位应尽力为投标供应商提供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