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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规划的编制程序
  1.履行立项程序

  编制国家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提出立项申请,经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级区域规划的立项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2.规划编制部门

  国家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提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编制。

  省级区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县级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编制。

  3.区域规划意见征询

  规划编制部门起草区域规划时,应当征求下列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1)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域内下一级人民政府;

  (2)区域外相邻地区人民政府;

  (3)有关方面的专家;

  (4)有关军事机关;

  (5)区域内其他公民和组织。

  征求区域内其他公民和组织的意见,应当采取将区域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形式。

  4.区域规划的衔接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区域规划草案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省级区域规划草案还应当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都门进行衔接。

  区域规划中关于基础设施、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领域的国家专项规划。

  5.区域规划的审批

  区域规划草案在报请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送同级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

  国家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省级区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编辑: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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