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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施工管理重难点:施工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考点1.承包入的责任与义务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遵守法律。

  (2)依法纳税。

  (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8)为他人提供方便。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10)其他义务。

  2.承包人的其他责任与义务

  (1)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2)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3)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考点2.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进度计划

  (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魁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2.开工日期与工期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3.工期调整

  (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①增加合同工作内容;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③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⑤提供图纸延误;⑥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⑦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合同规定的办法办理。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4.暂停施工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①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②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③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④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由于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发包人违约的规定办理。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承包人违约的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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