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5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为5月23日-5月31日 |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28号),现将《上海市2015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和21世纪人才网()的考试动态栏目内查询和下载。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它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它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它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它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它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它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二、考试时间、科目 2015年9月8日9:0011:30《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14:00-16:30《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2015年9月9日9:0011:30《安全生产技术》 14:00-16:30《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三、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2002年9月3日之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四、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五、报名相关事宜 (一)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缴费的方式进行。 (二)网上报名时间为 考生网上报名时,本人应牢记报名序号,正确输入报考信息,上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彩色正面证件照,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三)现场确认时间为 1.确认点代码:2818,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田林路191号),联系-258、252 2.确认点代码:2803,上海德才教育培训中心(杨浦区平凉路1500号3幢216室),联系转826、831 3.确认点代码:9696,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逸仙路88号),联系 4.确认点代码:2828,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真南路500号行政楼127室),联系,35013887 现场确认时须对报考条件所规定的专业、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等进行审核,请考生将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名表下载打印后,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的日期和要求,携带报名表、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如上点办理确认手续。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资格证书均须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于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反面。 (四)完成网上报名的人员应于 (五)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六)关于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请参考《网上报名指南》,可在本网站的网上报名栏目内查询。 (七)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55元。 六、考生须知 (一)《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网络阅卷,考生在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其余三科为客观题,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应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考试院统一配发,在考后与试卷一并收回。 七、成绩查询及证书领取 (一)一般在考试后两个半月,考生可于本网站成绩查询栏目查询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下载打印。 (二)领证时间为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左右,地点为相应确认点。请考生届时关注本网站通知或联系现场确认点。考试合格者须填写合格人员登记表。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