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施工扬尘和垃圾运输车辆治理规定 |
一、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和建筑垃圾运输工作负主责。在建筑拆除、土方施工前必须依法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先行进行土方招标的项目在土方施工时,建设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要选用符合规定的运输企业,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并负责按要求落实主要道路硬化、施工围挡、土方覆盖、车辆冲洗等措施。在夜间施工时必须依法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要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污染治理职责,及时足额向其支付文明施工措施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运输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二、施工单位依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施工扬尘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按照要求落实 三、运输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和本市关于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标识的相关要求,持车辆准运证,使用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严禁遗撒、乱倒乱卸等行为。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站应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依法设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接收和处理建筑垃圾,完善消纳台账;要设专人管理,做好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绿色规程等要求,切实采取措施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选用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完善工地台账,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建筑垃圾消纳、夜间施工等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对违规企业和责任人员给予信用计分处理,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资质动态管理系统。 六、市政市容部门加强建筑垃圾许可办证管理,对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车辆,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日常检查、巡查,定期组织抽查、抽验。对发现未达标的运输车辆,及时督促整改。 七、城管执法部门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对施工扬尘和违规运输及消纳、遗撒、乱倒乱卸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高限处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处罚,并视情节进行公开曝光。 八、交通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对因违规运输造成遗撒的运输企业及车辆,从严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 九、环保部门加大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非道路机械尾气排放进行监管,坚决查处违规行为。严禁黄标车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十、公安部门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检查,对无进京证、遮挡、污损号牌等违规运输车辆,依法高限处罚并计分处理;利用科技手段,对遗撒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非现场执法。对各部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阻碍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十一、交通、市政市容、园林、水务等部门,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规定对各专业工程涉及的施工扬尘和建筑垃圾运输实施严格管理。 十二、各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要落实对辖区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等工作的属地监管职责,组织辖区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十三、建设和施工单位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被执法部门通报一次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两次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改、降低资质等级,视情节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运输单位车辆不符合要求、形成道路遗撒的,被执法部门查处一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高限处罚;查处两次的,依法责令停运整改,视情节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建筑垃圾消纳场站未按照规定接收和消纳建筑垃圾,未做好洒水降尘工作,被执法部门查处一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高限处罚;查处两次的,依法吊销消纳场所设置许可。 施工扬尘和道路运输的违规行为,一律录入管理和执法部门的违规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作为依法责令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经营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四、强化新闻宣传,鼓励群众举报(城管热线96310、城市管理热线12319、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便民热线010-59958811),调动社会各界对施工扬尘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首都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