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 ||||||||||||||||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将项目建设管理任务交由专业化、常设性的项目管理机构或公司而非项目使用单位承担,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在改革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模式中的一项制度创新。为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但从各地实践看,对“代建制”的认识和做法还存在较大差异。 代建机构应以常设性的事业单位为主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组建或选定,从各地实践看,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其一,组建常设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建设管理机构,如深圳市建设工务局,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珠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其二,选择社会中介性质的项目管理公司。具体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组建常设的事业性质的建管机构,如武汉市通过招标选定了3家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上海市选定11家单位作为首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公司;二是通过公开招标或招募方式选定代建单位,如北京市、重庆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社会中介性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 这两种方式各有所长,我们认为第一种方式更为可取,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对于政府而言,需要组建常设性的代建机构,并追求规模化的项目建设管理绩效。 第二,事业性质的建设管理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且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更适合充当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责任主体或项目法人;而通过第二种方式选定的代建机构均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经济实体,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益关系。 第三,设立事业性质的建设管理单位,并由其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责任主体和集中统一建设项目,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特别是工程发包方分散的问题。 (3)根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组织施工图设计与审查,编制项目总预算(并报投资主管部门核定); (4)负责项目的招标投标、委托监理、签订合同、质监登记、安监登记、开工报告报批和施工报建等施工准备工作; (5)负责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协调和监管,包括组织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现场签证(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和设计变更工作; (6)负责编制项目的结算、竣工决算并送审,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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