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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放线高程控制规定

一般规定

1高程控制测量精度等级的划分,依次为二、三、四、五等。各等级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四等及以下等级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五等也可采用GPS拟合高程测量。

2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应根据工程规模、控制网的用途和精度要求合理选择。首级网应布设成环形网,加密网宜布设成附合路线或结点网。

3测区的高程系统,宜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在已有高程控制网的地区测量时,可沿用原有的高程系统;当小测区联测有困难时,也可采用假定高程系统。

4高程控制点间的距离,一般地区应为1~3km,了业厂区、城镇建筑区宜小于lkm。

但一个测区及周围至少应有3个高程控制点。

4.2水准测量

1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2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i,DSl型不应超过15″;DS3型不应超过20"。

2)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a对于二等水准不应超过0.2″,三等不应超过0.5″。

3)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因瓦水准尺,不应超过0.15mm;对于条形码尺,不应超过0.10mm;对于木质双面水准尺,不应超过0.5mm。

3水准点的布设与埋石,除满足4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点位选在土质坚实、稳固可靠的地方或稳定的建筑物上,且便于寻找、保存和引测;当采用数字水准仪作业时,水准路线还应避开电磁场的干扰。

2)宜采用水准标石,也可采用墙水准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3)埋设完成后,二、三等点应绘制点之记,其他控制点可视需要而定。必要时还应设置指示桩。

4水准观测,应在标石埋设稳定后进行。各等级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5两次观测高差较差超限时应重测。重测后,对于二等水准应选取两次异向观测的合格结果,其他等级则应将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分别比较,较差均不超过限值时,取三次结果的平均数。

6当水准路线需要跨越江河(湖塘、宽沟、洼地、山谷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准作业场地应选在跨越距离较短、土质坚硬、密实便于观测的地方;标尺点须设立木桩。

2)两岸测站和立尺点应对称布设。当跨越距离小于200m时,可采用单线过河;大于200m时,应采用双线过河并组成四边形闭合环。往返较差、环线闭合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3)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的规定。

4)当跨越距离小于200m时,也可采用在测站上变换仪器高度的方法进行,两次观测高差较差不应超过7mm,取其平均值作为观测高差。

7水准测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每条水准路线分测段施测时,应按(7-1)式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的高差偶

然中误差,其绝对值不应超过本章表1中相应等级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的1/2。

2)水准测量结束后,应按(7-2)式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高差全中误差,其绝对

值不应超过本章表1中相应等级的规定。

3)当二、三等水准测量与国家水准点附合时,高山地区除应进行正常水准面不平行修正外,还应进行其重力异常的归算修正。

4)各等级水准网,应按最小二乘法进行平差并计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5)高程成果的取值,二等水准应精确至0.1mm,三、四、五等水准应精确至1mm。

4.3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1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宜在平面控制点的基础上布设成三角高程网或高程导线。

2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3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2)垂直角的对向观测,当直觇完成后应即刻迁站进行返觇测量。

3)仪器、反光镜或觇牌的高度,应在观测前后各量测一次并精确至lmm,取其平均值作为最终高度。

4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返觇的高差,应进行地球曲率和折光差的改正。

2)平差前,应按本章(7-2)式计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3)各等级高程网,应按最小二乘法进行平差并计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4)高程成果的取值,应精确至lmm。

4.4GPS拟合高程测量

1GPS拟合高程测量,仅适用于平原或丘陵地区的五等及以下等级高程测量。

2GPS拟合高程测量宜与GPS平面控制测量一起进行。

3GPS拟合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GPS网应与四等或四等以上的水准点联测。联测的GPS点,宜分布在测区的四周和

中央。若测区为带状地形,则联测的GPS点应分布于测区两端及中部。

2)联测点数,宜大于选用计算模型中未知参数个数的1.5倍,点间距宜小于10km。

3)地形高差变化较大的地区,应适当增加联测的点数。

4)地形趋势变化明显的大面积测区,宜采取分区拟合的方法。

5)GPS观测的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3.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天线高应在观测前后各量测一次,取其平均值作为最终高度。

4GPS拟合高程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分利用当地的重力大地水准面模型或资料。

2)应对联测的已知高程点进行可靠性检验,并剔除不合格点。

3)对于地形平坦的小测区,可采用平面拟合模型;对于地形起伏较大的大面积测区,

宜采用曲面拟合模型。

4)对拟合高程模型应进行优化。

5)GPS点的高程计算,不宜超出拟合高程模型所覆盖的范围。

5对GPS点的拟合高程成果,应进行检验。检测点数不少于全部高程点的10%且不

少于3个点;高差检验,可采用相应等级的水准测量方法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

进行,其高差较差不应大于30Dmm(D为检查路线的长度,单位为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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