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资料:施工合同索赔的依据和证据 | ||||||||||||||||||||||
施工合同索赔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一项正常的而且普遍存在的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合同的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被索赔方应采取适当的反驳、应对和防范措施,这称为反索赔。 掌握施工合同索赔的依据和证据 一、索赔的依据 索赔的依据主要有: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惯例。 二、索赔的证据 索赔证据是当事人用来支持其索赔成立或和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索赔证据作为索赔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索赔的成功与否。证据不全、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很难获得成功的。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工程信息和资料,这些信息和资料是开展索赔的重要证据。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该自始至终做好资料积累工作,建立完善的资料记录和科学管理制度,认真系统地积累和管理合同、质量、进度以及财务收支等方面的资料。 常见的工程索赔证据。 三、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 索赔证据应该具有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关联性、有效性。 四、索赔成立的条件 (一)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 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通常,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合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对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二)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更多推荐: 2015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