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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科大学安全工作奖罚规定

        医科大学安全工作奖罚规定提要:安全责任状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恶性治安案件和群体性政治事件其中任何一项的,对单位主要和分管领导 

          医科大学安全工作奖罚规定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意识,更好地落实《安全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制,强化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现参照沈阳市相关部门奖罚办法,特制定我校奖罚规定如下:

          一、奖励

          1、安全责任状落实得好,全年无重大火灾事故、人员伤亡事故、恶性治安案件、群体性政治事件的,绩效津贴正常如数发放。

          2、对在各种灾情、事故初发期,敏感性强、警惕性高、有责任心,能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处理,对遏制灾情或事故的发展做出贡献的,视情况给予本人一个月至三个月绩效津贴数额奖励。

          3、对落实《安全责任状》成绩突出,经考评验收为"优秀"的单位,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给予1000--5000元奖励。

          二、处罚

          1、安全责任状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恶性治安案件和群体性政治事件其中任何一项的,对单位主要和分管领导,扣发三个月至六个月的绩效津贴,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责任状落实得很不好,一年内发生火险二起以上(含二起)的,扣发单位主要和分管领导二个月至四个月的绩效津贴。对发生一般治安案件二起以上(含二起),或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影响面较大的,罚单位主要和分管领导二个月至四个月绩效津贴。

          3、安全责任状落实得不够好,发生火险一起,或发生一般事故一起(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违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在单位存放大量现金,丢失、被盗人民币数额较大(包括公款和私款);或发生的案件和事故损失不大,但影响面较大,如公安、消防、安监部门人员到达现场的,视情况扣发单位主要和分管领导一个月至二个月的绩效津贴。

          4、对造成灾情、事故、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视情节和危害按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被处罚额一至二倍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所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的处罚参照其单位分管领导被处罚额的百分之八十罚款。

          5、对违规但尚未造成险情或事故的当事人连同其管理者的处罚。擅自使用违禁电器的,发现一件次,对当事人罚款伍拾至贰佰元,对管理者罚款二十至壹佰元,并没收用品。违规动用明火或擅自违规用电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和管理者各罚款五佰至壹仟元。把手机、现金、银行卡等贵重物品随意放在书包、寝室床铺上、桌子上,或放在教室等公共场所,失去控制易造成丢失的,被检查出来一次,对当事人和管理者视情节各罚款叁拾至壹佰元。对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因乱扔乱放而丢失,并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以及不接受处罚甚至无理取闹的,加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6、领导工作不到位或管理不善,单位发生人员无理上访(冲击校部、政府机关或进京),处理措施不得力;或参加有政治影响的串联、集会、游行;或制造有政治影响的事件;或参与非法团伙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视情节扣发一个月至六个月绩效津贴,并取消单位当年评优资格。

          7、对一般险情、事故、案件隐瞒不上报,擅自处理;或初期自行处理不善酿成重大灾害的,事后查出来,对当事人、责任人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各扣发一个月至半年绩效津贴,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8、对搞大型活动事先不请示学校,或活动中组织管理不到位出现各种事故的单位,追究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相应责任和罚款1000--2000元。

          9、单位有施工现场和外来施工人员,因管理不善,发生险情造成影响或人身伤害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罚款1000--3000元。

          三、关于奖励和处罚的相应规定:

          根据上述"一、奖励"和"二、处罚"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签状单位的校分管领导可获得"奖励"或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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